刑事拘留由谁决定放人
关于刑事拘留人员的释放问题,通常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考虑与作出相应决策。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确信被拘留者不应继续被羁押,则应立即予以释放;而若检察院未能批准对其进行逮捕,公安机关亦须立即执行释放命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警察或者检察院大人们会根据案子的实际情况来决定那个人是不是可以回家。要是他们觉得这个人根本就不用待在牢里了,那就会马上让他走人;再比如,检察院大人们不同意逮捕这个人的话,警察们也就得把他放走了。✫✫✫✫✫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警察或者检察院大人们根据案子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决定是不是要把你从看守所放出来。要是他们觉得你不该被关进去了,那就立马给你放出来;要是检察院不同意逮捕你的话,警察们也得马上让你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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